索债岂能非法拘禁维权应走正当途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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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惠新,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法院审判员、刑事审判庭庭长、审判委员会委员。杨惠新长期从事各类刑事案件的审判工作,具有丰富的审判实践经验。
在日常生活和经济活动中,由于种种原因,人们相互间形成了各种各样的债权债务关系。当债权不能顺利实现时,讨债便成了债权人不愿接受却又无法回避的现实。此时,通过民事诉讼解决纠纷成为大多数债权人的选择。
然而,也有少部分人选择以拘押、禁闭等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强制方法来维护自己的权益,其中有为了讨回毒资、赌资等不法收益,非法拘禁他人最终获刑的,这自然是咎由自取,罪有应得;但也有一些当事人为了维护自身合法权益,错误地采用非法拘禁他人的手段强行讨债,最终维权不成反成罪人,其结果不免让人感到惋惜。
长宁区法院近期判处的几起 “索债型”非法拘禁案,这些判决结果警示人们——非法拘禁不是索债手段,维护权益应走正当途径。
【案例一】
债主紧逼保证人拘押老乡
朱刚与人合伙经营苗木生意,2009年初,因资金周转需要向人借款4万元,他请来老乡杜磊作保证人。 3个月后债务到期,债权人索债未果找杜磊要钱,杜磊多次寻找朱刚都没见到人影,不由得窝了一肚子火。
2009年8月12日,杜磊终于找到了朱刚。见杜磊来势汹汹,朱刚想用 “缓兵之计”脱身,便称给他几天时间筹款。杜磊坚决不允,并叫来石志国帮忙逼债。两人一起将朱刚带至本市纪王镇附近的农宅、树林及宾馆客房等处看管,逼其筹钱还款。因筹不到钱款,朱刚遭到了殴打。后朱刚乘隙用手机报警,当晚11时许,朱刚被公安机关解救。
2009年12月,长宁区法院以非法拘禁罪对杜磊、石志国作出一审判决,鉴于两人自愿认罪,法庭依法酌情判处两人有期徒刑各7个月。
【说法】
从杜磊在本案中的行为来看,他是知道为朋友借款当保证人的法律后果的。既然如此,理应按照法律规定来解决问题。也就是说,杜磊完全可以通过民事诉讼的途径,解决债权人与他以及朱刚之间的债权债务纠纷,但杜磊却做出了错误的选择。以助人而始,以害己而终,杜磊的教训不可谓不深刻。
【案例二】
为讨车款前女友铤而走险
陶慧与刘林原是一对情侣,两人热恋时,陶慧曾出资帮助刘林买车。去年春节前后,两人因彼此怀疑对方对自己用情不专,导致关系急转直下并最终决定分手。陶慧要刘林返还买车款,刘林说没钱,后来干脆避而不见。
为了讨回钱款,陶慧决定对刘林施加压力,并请老乡李龙帮忙。 2009年4月7日清晨5时许,陶慧约刘林到自己的暂住处会面,然后与李龙以及李龙叫来的另外两人 (另案处理)一起将刘林带上轿车并强行带到苏州。众人一起逼迫刘林还钱,并强迫刘林关闭手机,刘林在抗拒中遭到李龙等人殴打。当晚5时许,陶慧、李龙等人将刘林送回上海。
结合两被告人到案后的交代态度、庭审中自愿认罪以及对被害人已给予相应赔偿等情况,2009年11月,长宁区法院以非法拘禁罪一审判处李龙有期徒刑10个月,判处陶慧有期徒刑7个月。
【说法】
情侣分手引发财产纠纷的民事案件并不少见。本案中,警方调查确认,陶慧提供的存款、汇款通知书以及活期存折历史明细清单等证实,陶慧在刘林买车时支付过钱款,因此,陶慧完全可以凭借相关证据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一时的激愤使她铤而走险,理性的脆弱让她付出了不小的代价。
【案例三】
借条灭失逼朋友抛售股票
汪强与郑浩相识多年,两人在日本一同经营酒吧并就此产生经济纠纷。汪强认为郑浩欠自己2000万日元,其中1000万是借款但借条灭失,另1000万是投资和分红款。郑浩认为没有借款这回事,也没有欠钱一说,两人的纠纷一直延续到回国。
2008年 11月 24日深夜,汪强特意叫上老同学赵斌,将郑浩约至酒吧商谈两人间的债务纠纷,因与郑浩发生争执,汪强、赵斌殴打了郑浩。之后,汪强又叫来胡伟,三人先后将郑浩带至咖啡店、洗浴城、酒店等处继续向郑浩追讨钱款,并逼迫郑浩写下两张欠条。第二天,郑浩被迫抛售了自己名下的股票。 26日上午,三人将郑浩带至银行取款70万元转入汪强银行账户后将其放行。
2009年 6月和 2010年 3月,长宁区法院以非法拘禁罪分别判处汪强有期徒刑10个月;判处赵斌、胡伟有期徒刑9个月和8个月,各缓刑1年;扣押、冻结在案的钱款发还给被害人。
【说法】
借条灭失固然给维权带来困难,但仍然可以通过收集资金划转时留下的记载或证人证言等间接证据,使之形成证据链来证明债权债务关系的存在,进而维护自己的权益。退一步讲,即使做不到这一点,也不能采取非法手段来维权,否则,讨债不成反成罪人,教训愈加惨痛。
(文中人物均为化名)
专家提醒
理性正当维护自身权益
在法院每年审理的非法拘禁案中, “索债型”非法拘禁案占到绝大多数。长宁区法院刑事审判庭庭长杨惠新认为,此类案件有以下几个特点:一是索取的债务多为合法债务。七成左右的案件所涉纠纷都可以通过民事诉讼等合法途径解决,当事人维权方法亟待正确引导;二是涉案人员多而文化程度低。每个案件大都有三至五名被告人,且多为外来务工人员,初中以下文化程度者占80%以上,法制意识淡薄;三是拘禁中多伴有暴力行为。近八成被告人年龄在35岁以下,其中不乏有前科劣迹者,动辄施暴的倾向十分明显。
“索债型”非法拘禁案的特点提醒人们,首先,在经济活动及日常生活中,当事人应自觉遵守诚实信用原则,当纠纷产生时,应通过协商、调解、仲裁、民事诉讼等正当途径,依法积极予以解决,不应消极躲避或者采用非法手段强行索债,以免民事纠纷转化为刑事案件,给自己及社会带来危害。其次,当事人应当提高自身法制意识和自我保护意识,对经济活动中的各种原始证据应注意收集和保存;同时,万一发生人身自由受到不法侵害时,应冷静应对,在确保人身安全的前提下及时报警。再次,有关组织及新闻媒体应加强法制教育和宣传,畅通正当维权途径,积极为外来务工人员等提供法律援助,引导他们理性、正当地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法律百事通上海记者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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