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律所因有“双方代理”行为被判赔偿一方当事人43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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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讯 同一家律师事务所,指派同一个律师分别代理同一起案件的审理阶段和执行阶段,其中一方当事人起诉律师事务所要求以退还全额律师费的形式赔偿经济损失43万元。近日,市第一中级法院终审支持了该当事人的诉讼请求。友情提醒:法律百事通”热线(400-880-5008)接听时间为周一至周五的上午9点至下午5点,站长现场接待日安排如下:上海为周五,深圳为周六,接待地点详见网页下方联系地址,问路电话分别为:021-32091409或0755-83068897
2001年2月,上海浦东航头股份有限公司 (下称航头公司)聘请上海某律师事务所律师宋某,代理其与上海市第五建筑公司 (下称五建公司)的欠款纠纷案,律师事务所收取代理费43万元。
2003年4月,在该案执行阶段,该律师事务所接受五建公司的委托,指派该所律师宋某作为这家公司执行程序的委托代理人。 2009年8月,航头公司以某律师事务所在同一案件中进行双方代理为由,起诉要求该所以退还全额律师费的形式赔偿经济损失。
一审法院支持了航头公司的诉讼请求。该律师事务所以该案进入执行程序后,不应当构成双方代理为由上诉至市一中院。市一中院审理后认为,律师代理合同是当事人基于对律师事务所的信任而进行的委托代理,律师事务所即使在案件生效后也应负有对委托人的忠实义务。
法院指出,本案中,律师事务所在执行阶段接受对方当事人委托指派同一律师的代理行为,有违《律师法》及 《律师执业道德规范》中所禁止的 “双方代理”行为,因此市一中院作出维持判原判的终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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